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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件内容

信件情况
标题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写信人 李** 写信情况 2018-09-11
信件状态 已办理
信件内容
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办结日期 2018-09-11
回复内容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此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办理方式 公开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