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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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庆阳市西峰区东城新街酒吧夜间经营噪音过大问题阐述 | ||
写信人 | 王** | 写信情况 | 2025-08-16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信件内容 |
庆阳市西峰区东城新街,商铺酒吧夜间(晚十点至凌晨三点)经营噪音过大,物业群内商议无果,希望能规范其经营模式,非常感谢事件受理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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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 办结日期 | 2025-08-19 |
回复内容 |
王静: 您好,您反映“庆阳市西峰区东城新街,商铺酒吧夜间(晚十点至凌晨三点)经营噪声过大,物业群内商议无果,希望能规范其经营模式”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2022年6月5日施行)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按照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庆政办发〔2023〕106号)文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一项涉及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余事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建议您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该问题,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庆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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