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情况 | |||
|---|---|---|---|
| 标题 | 峯樾府9号楼底层商铺开餐馆 | ||
| 写信人 | 罗** | 写信情况 | 2025-09-30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信件内容 |
9号楼一层开餐厅,油烟废气通过窗户向小区内排风,污染小区环境,楼上住户开窗全是味道,物业违规租赁,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请求餐厅搬迁,恢复楼上住宿环境。 |
||
| 回复情况 | |||
|---|---|---|---|
| 回复单位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 办结日期 | 2025-10-10 |
| 回复内容 |
罗万鹏: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和《庆阳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因此,建议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该问题,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 |
||
| 办理方式 |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