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罚字〔2018〕24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0011号
当事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20487
法定代表人:苏家平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99号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8月20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西峰东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硬质围挡设置不规范、石灰堆覆盖不到位、施工时湿法作业不到位等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8〕24号)、《送达回证》〔2018〕2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肆佰元整(¥134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庆阳分行
户名:庆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23010303716000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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