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19〕3号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19〕3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0011号
当事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665400324R
法定代表人:李德金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甜水堡镇南街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3月12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建设煤矸石场,产生的煤矸石倾倒至周边干沟内,属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9〕3号)、《送达回证》〔2019〕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伍万贰仟元整(¥452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庆阳分行
户名:庆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23010303716000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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