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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19〕12号

来源: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6-14 09:45:56 浏览次数: 【字体: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庆环罚字〔201912

 

                                      甘执法证字       

                                      M10000011号

当事人:甘肃澳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MA737UYY7Y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东路

甘肃澳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328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甘肃澳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金江名都C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场地道路未硬化,场地内部分部分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措施,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5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2019515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经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因此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5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912号)、《送达回证》〔20191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庆阳分行

户名:庆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23010303716000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

                                                     2019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