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19〕25号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19〕25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0011号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704043699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西华池镇
涉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5月22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板桥作业区庄二联合站采出水回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超过《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回注标准13.5倍,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7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因此,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具体理由为:一、我单位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因此,我单位依据该法第十条对你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法律依据适用正确;二、我单位严格依据《碎屑岩油层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及监测依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9〕25号)、《送达回证》〔2019〕2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肆万陆仟元整(¥446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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