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市第一批典型 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市第一批典型
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今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全国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密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以重点行业企业(单位)达标排放和提升执法检查工作效能为抓手,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截至7月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共实施行政处罚80起,罚款561.31万元,限产停产4起、移送行政拘留2起,移交环境污染犯罪线索11起,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果,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现将其中8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序号 | 单位或 项目名称 | 违 法 事 实 | 查处情况 |
1 | 庆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 2020年1月,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庆阳市2020年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污水处理站排口水质COD、氨氮、总磷、总氮均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经调查,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污水处理站由庆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负责运营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 |
2 | 合水县零度一建材中心 | 2020年4月9月,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合水分局执法人员对合水县零度一建材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合水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限期整改。目前该企业建设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缴纳了罚款。 |
3 |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0年3月18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镇原分局执法人员对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四联储油罐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镇原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该企业立即整改。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 |
4 | 环县盛川养殖专业合作社 | 2020年3月19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环县盛川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内雨水、污水管网未分流,直排于厂区南侧的荒沟内,沟口用土坝拦截,形成面积为50㎡的臭水沟;厂区内猪粪便露天堆放,未做任何防护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该合作社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并缴纳了罚款。 |
5 | 庆阳陇原九九食品有限公司
| 2020年4月7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执法人员对庆阳陇原九九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并缴纳了罚款。 |
6 | 正宁县生活污水处理厂 | 2020年1月7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正宁县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该企业排水口总氮、氨氮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 |
7 | 宁县中村畅通预制厂 | 2020年4月7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宁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县中村畅通预制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宁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评。目前该企业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缴纳了罚款。 |
8 | 甘肃宏达集团庆阳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县分公司 | 2020年4月13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宁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县住建局检查建设工地时,发现甘肃宏达集团庆阳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县分公司凤凰上镜项目出入路面未硬化,施工场地渣土、黄沙未覆盖,存在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宁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对裸露的砂料进行覆盖。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并缴纳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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