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实施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
为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庆阳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庆办发〔2020〕25号)、《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庆编委发〔2022〕16号),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继续将管辖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各县(区)分局履行。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权限
(一)行政监督权
负责县(区)境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检查。
(二)行政执法权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排污许可证审批;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许可事项的审批。
二、委托范围
对各县(区)区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的和各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委托各县(区)分局具体实施。
受委托单位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文书上继续加盖“行政执法专用章”,行政许可文书上继续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三、各县(区)分局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为;
(二)执行公务的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和纪律约束;
(三)各县(区)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其职责。渎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行为;
(五)受委托单位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四、委托期限
委托各县(区)分局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期限为1年,即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止,期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委托。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委托的,委托自动终止。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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