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庆阳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 | 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被披露的信息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 | ||||||
2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的行政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 | 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单位 | ||||||
3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年 | |||||||
4 | 对放辐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 2.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3.对电磁辐射单位开展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
5 |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 | 生产、使用、销售臭氧层物质的单位 | 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污染防治情况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
6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
7 |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 |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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