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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罚字〔2018〕1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4 17:05:00 浏览次数: 【字体: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0011号

 

当事人:榆林市京榆开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273365927

法定代表人:姚昆岗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长庆路中段

榆林市京榆开发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6月27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榆林市京榆开发公司位于华池县上里塬乡的里445试油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试油3队在试油作业过程中,固体废物贮存点“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8〕16号)、《送达回证》〔2018〕16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捌仟玖佰元整(¥289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庆阳分行

户名:庆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23010303716000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