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印发《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来源: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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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庆阳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庆阳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于10月16日印发实施。
《责任清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涵盖7大类50个责任主体在行政决策、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应履行的209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庆阳市新修订的《责任清单》与2017年制定的《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相比,主要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边界。《责任清单》明确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属驻庆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厘清了各部门(单位)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二是进一步突出责任主体。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压实到50个市级国家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企业,做到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全覆盖。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责任内容。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后市级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把市级50个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的方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下一步,全市各级各部门将按照确定的《责任清单》,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抓好本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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