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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印发《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来源: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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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庆阳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庆阳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于1016日印发实施。
    《责任清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涵盖7大类50个责任主体在行政决策、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应履行的209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庆阳市新修订的《责任清单》与2017年制定的《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相比,主要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边界《责任清单》明确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属驻庆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厘清了各部门(单位)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二是进一步突出责任主体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压实到50个市级国家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企业,做到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全覆盖。三是进一步完善责任内容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后市级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把市级50个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的方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下一步,全市各级各部门将按照确定的《责任清单》,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抓好本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