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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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甘肃宜达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雁滩4010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庆城县三十里铺镇甘肃宜达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以调试为由,启动设备生产排放污染物,属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3月1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3月2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对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建议进行了陈述并举证。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为:1.陈述申辩人不存在任何环境违法事实;2.在行政处罚查证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之处;3.不得给予陈述申辩人行政处罚。听证会上你(单位)未提供为支持其理由的相关证据资料。经过听证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听证会后听证人员针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讨论、分析,发表了关于本案的意见。2024年3月28日将听证会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会议讨论后认为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启动设备生产且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我局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故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听证会议记录、听证报告、局务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资料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将案件情况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系统生成的处罚金额为652000元,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同时结合《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1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西路1号人防大厦12楼),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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