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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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庄煤矿
负责人: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新华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缺失,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将案件违法情形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行为情形:未及时开展;行业分类:制造业、采矿业),系统生成的处罚金额为21000元。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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