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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21号

来源: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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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六队

负责人:贠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北路1005号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庆阳市环县车道镇三角城村,由你单位负责施工的甘肃省环县沙井子南部煤炭勘探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场地钻机底部、循环沟、循环池、泥浆沉淀池、泥浆池防渗措施不到位,部分地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2.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将案件违法情形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裁量因子,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部分措施/措施不符合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裁量因子,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系统生成的处罚金额分别为163000元、400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因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该项目环评文件已受理公示结束,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的次日,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减轻和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同时结合《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局拟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仅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