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督察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
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动中央改革督察重点任务落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改革发〔2018〕5号)要求,现将我局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及时安排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8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了我省试点工作。为此,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了全省进行了《实施方案》,并就做好有关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我局2018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制定了《2018年市环保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时限和要求,靠实了工作责任。
二是积极推进重点工作。2月份,《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后,我局组织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题讨论,及时反馈了意见、建议。同时选派一名业务精良的干部参加了环保部举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题培训,全面、系统学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和实践经验。8月份,省上方案印发后,负责起草了《庆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初稿形成后,我局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并分别征求了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等16个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办法》,建议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协调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庆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市中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市发改、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农牧、水务、林业、政府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同时在方案中明确了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目前,方案已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按照全省方案要求,我们在2019年经费预算中,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保障了工作有序开展。在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同时,积极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组织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对2017年以来符合生态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进行摸底和梳理,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赔偿做好准备。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省、市人民政府,因此此项工作县(区)政府无具体工作任务,仅为配合市直有关单位开展。虽然全市《实施方案》正在提交会议审议,我们也积极开展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工作推进缓慢、配套制度不全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待近期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后,以市委办、市政府办文件印发实施。二是积极征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对符合条件的案例,按照程序由相关市直单位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提出意见的省直有关部门指导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三是认真调度、汇总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按期向省领导小组报送我市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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