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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环保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信访办理,确保信访反映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我局对环境信访办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局务会119日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信访办理,畅通信访渠道,确保环境信访问题得到及时、规范处理,维护信访人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及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环境信访问题由县(区)环保局负责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回复;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环境信访问题,由市环保局牵头调查处理。

第三条 市环保局党组会或者局务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重大、复杂信访问题由当日带班值班领导负责现场接待。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五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信访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直环保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办理环境信访问题。市环保局人秘科、生态市创建办负责收集市环保局网站、领导信箱、微信平台等方面的环境信访。

第六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接访,畅通12369环保热线、环保举报管理系统、来信、来访等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环境信访问题。信访办公室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具体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安排。

第七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做好接访工作:

(一)接待来访人员时,要详细询问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证件号码、上访时间、反映问题及诉求内容等。对于有书面材料反映问题的,要收取相关资料并将资料清单记录在案;对于口头陈述反映问题的,要认真听取并如实记录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请求属于重访的要查阅以前上访登记内容及处理情况。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省、市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要求,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第一时间受理。对职能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及时告知信访人向相关职能部门上访,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诉求。

(三)需要市环保局相关部门参与接访的问题,负责接访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参加。

(四)接访过程中,要注意信访人的情绪变化和行为举止,加强心理疏导,避免发生冲突。发现信访人有异常行为时,要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信访人存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收集并固定照片、声音、视频等证据,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于时效性较强和带有突发性、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群体上访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向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汇报,采取妥善应对和处理措施。

(六)有权作出决定的主管工作人员与环境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接访人员接访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分类办理:

1. 属本部门直接受理的,在记录相关情况、接收有关资料后,应当明确告知来访人员受理情况。

2.属超期办理的,应当向来访人员告知办理进展,耐心做好解释,并督促相关部门、县(区)环保局加快办理进度。

3.属未按规定回复的,及时了解处理结果并告知来访人员,同时督促办理单位书面回复信访人。

4.属来访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进行认真核查,对确有必要重新办理的,书面督促办理部门、县(区)环保局重新开展调查;属无正当理由重复上访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5.上级机关批转或者领导批示的重大信访问题,按上级机关批转意见或者领导批示办理。

第九条 对来信上访的,接访人员要将信件、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统一编号归档并不得损坏。对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上访的,接访人员应当将信访内容打印成纸质文件,参照办理来信的方式处理。

  接访人员要认真细致审阅、倾听来信、来电和网络信访,真实准确记录信访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反映问题及诉求、以前的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对随寄证据及其它物品全部整理归档。

第十条  接访人员应当及时汇总接访情况,将信访材料及信访登记单送值班领导处理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示办理,并根据批示结果向相关部门或者县(区)环保局进行转办。

第十一条 对于转办的环境信访问题,承办的部门、县(区)环保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向信访人进行书面答复。

调查人员必须到现场对信访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以与信访人座谈或者进行走访,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听取相关方面合法合理意见,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和调解,消除信访问题。

第十二条 信访办理结束后,办理部门、县(区)环保局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回访登记表等报送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由信访办公室审核后将办理结果报送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审阅后上报相关部门。人秘科负责市环保局网站、领导信箱的信访答复,生态市创建办负责微信平台的信访答复。

对在信访办理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问题,办理部门、县(区)环保局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再次向信访人进行书面答复,并将整改结果、回访登记表等报送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办理结果的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要求重新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办理时未进行现场调查、弄虚作假的;

(四)事实调查不全不清、应当依法处罚而未进行查处、整改措施缺乏针对性、有效性的;

  (五)未按规定向信访人书面回复办理结果的;

  (六)整改措施未得到落实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对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环境信访问题,存在不认真办理或未按期办结等情形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于久拖未决、重复上访的复杂、重点环境信访问题,由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提请分管领导批准,召集相关部门、县(区)环保局等召开协调会进行研究处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共同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信访问题应当在受理信访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完毕,转办时另有时间要求的除外。需要延期的,应按《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长的期限及理由。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县(区)环保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查请求。市环保局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市环保局复查发现县(区)环保局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当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办理或者由市环保局直接办理。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每半年筛选重大信访事项报请市环保局领导干部包案,领导干部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推动问题的解决。

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每半年公开重点信访问题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应当每年对相关部门、县(区)环保局环境信访办理情况至少开展2次督查,重点督查不及时受理、不规范办理、不按期办结和回复、群众评价不满意、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重大问题要向同级党委、政府进行通报。

督查方式可采取案卷评查或者现场督查的方式,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庆环发〔2012128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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