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
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5 浏览次数: 【字体:

                                  庆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

                            编制单位: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

目  录

表1  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表2  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3  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表4  庆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5  庆阳市工业园区准入清单

庆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使用说明

一、庆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

庆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包括甘肃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所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庆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庆阳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甘肃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所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基础性、底线性的要求,与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一致。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结合庆阳市重大环境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4个方面,对全市提出了通用要求,反映市域范围内的全局性、基础性要求。庆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分属于8区(县),体现各环境管控单元的差异性、落地性要求。从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中将庆阳市工业园区的准入要求单独列出,形成庆阳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便于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二、庆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使用说明

1、甘肃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所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庆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上位要求。庆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首先应执行省级清单相关要求。庆阳市准入清单执行过程中涉及与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效力高的、最新的、最严格的管控要求执行。

2、实际使用中应根据各管控单元所涉及的区域,自上而下依次查阅甘肃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所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以及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分层级明确各环境管控单元应执行的管控要求。

3、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和72个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重大发展战略、相关规划、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应按调整后的最新要求执行,同时对其中相关的管控要求进行动态更新。

                                                    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类型

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生态保护红线: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国家或省级出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或规定后,严格遵照执行。

(2)一般生态空间:是提供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为主的区域,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一般生态空间内可以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限制有损生态服务功能和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的开发建设活动。

(3)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污染物排放管控:

根据优先保护单元的单元属性、空间属性、环境要素特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对优先保护单元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根据优先保护单元的单元属性、空间属性、环境要素特征,防控优先保护单元内各类活动损害生态服务功能或加剧生态环境问题的风险。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严格执行园区(集聚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园区(聚集区)主导产业定位、《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等,建立差别化的产业准入要求;根据园区发展定位、环境特征等强化环境准入约束。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2)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有色、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实施环保改造和出城入园。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完善污水、垃圾集中处置等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两高”行业管控。

(2)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确保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运用市场手段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实现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妥善处置。对于城镇建成区内出城入园、关闭退出的工业企业用地,应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

环境风险防控

(1)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强化工业园区(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园区(集聚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2)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资源利用效率

(1)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推进工业园区(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2)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大力发展生态环保产业。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

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资源利用效率

实行煤炭、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流域

片区名称

市(州)及区(县)

管控要求

黄河流域

陇东陇中片区

庆阳

空间布局约束:

推进森林植被、高山草地和天然次生林的建设,增强区域水源涵养能力,提高自我调节和水土保持能力。

加强蒲河宁甘源头水和子午岭黄河水源涵养区生态屏障保护,增强涵养水源、蓄洪能力。加大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保障出境河流水质安全与稳定,改善马莲河流域生态环境。

污染物排放管控:

加强泾河、柔远河、蒲河、葫芦河、马莲河等河流污染物总量控制,维护河流水质安全。切实推进蒲河、马莲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区、源头地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

推进泾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泾河水质;全面排查泾河及其支流沿岸排污口,优化排污口布局;严格限制饮用水水源上游汇水区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

提升城镇水污染治理水平,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治农药、化肥、农膜等面源污染和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控制面源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有效防范采掘、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风险。全面整治油田开发遗留的废渣、废油泥等环境风险源。严格重点地区水环境风险企业布设,提升水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治农药、化肥、农膜等面源污染和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增强能源化工基地水污染风险防控能力;对沿河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资源利用效率: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增强煤矿疏干水利用,合理实施跨流域调水。加强节水建设,提高工业、农业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水效“领跑者”制度,在石油化工、冶炼有色、医药食品等重点用水行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创建一批节水先进企业。

实施“还水于河”,保证泾河等河流的生态流量。

                          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类别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准入要求

依据

优先保护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占用,严禁随意改变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一般生态空间内可以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限制有损生态服务功能和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的开发建设活动。开发建设活动位于一般生态空间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功能属性交叉的,按照管控要求严格程度,从严管理;不属于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区的一般生态空间,按照区域主导生态功能,主要限制有损生态服务功能和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的行为,确需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履行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生态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国家或省级出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或规定后,严格遵照执行。

2、一般生态空间:

一般生态空间允许进行以下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活动;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林业活动;国防、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公益性的自然资源监测或勘探、以及地质勘查活动;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必要的河道、堤防、岸线整治等活动,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和供水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活动;公路铁路交通、输油输气输电管线等线性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观光旅游、休闲农业开发活动;矿产资源勘探。对列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一般生态空间的,应优化空间布局、主动避让;确定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依法依规履行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重点管控

空间布局约束

1、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炼油、淀粉、医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现有在马莲河、蒲河、洪河、四郎河、葫芦河干流沿岸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等项目,应限制其发展,污染物排放只降不增。

2、执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的严控新上、落后产能淘汰等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3、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市区及各县城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增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4、全面取缔境内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所有非法开采开发行为。

5、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庆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中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新建的涉重金属及涉化企业原则上应建设在工业园区内。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

《庆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

《庆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庆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劣Ⅴ类水体比例(%)、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吨)、化学需氧量重点工程减排量(吨)、氮氧重点工程减排量(吨)等生态环境有关指标完成省上下达的目标。

2、全面推进马莲河、蒲河、洪河、四郎河、葫芦河、支党河污染防治,进一步削减水体污染负荷,修复水生态系统。

3、以装备制造、煤化工、建材、石化、能源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促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在装备制造、煤化工、建材、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等行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推动重点行业有序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消减、产能置换、减量替代等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4、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从源头上进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的同时,协同推进二氧化碳、消耗臭氧层物质、大气汞和持久性有机物排放的管控,在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同时,降低与气候变化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量。完成甘肃省下达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任务。

5、推进工业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积极开展石化、医药、石油煤炭资源开发、从源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推行水污染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和入河量。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加强西峰、庆城、镇原金龙、合水县城、华池县悦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快庆城西川、环县西滩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争取早日建成投运。

6、加快建成投运各采油厂作业废水处理项目,试油、修井废水处理率应达到100%,原油采出水100%达标回注。实施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工程,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环境监控部门联网。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达标率达到100%。所有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排放全部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建设配套管网,市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7、加大对煤矿开采和能源开发企业的废水排放管控力度。逐步推进矿山开采和煤矿开发企业矿井水的再生利用和综合利用;规范处理油田开发企业采出水,禁止将不符合要求的采出水直接回注。

8、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应严格执行《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

9、受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和工业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10、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的污染物排放相关要求。

《庆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

《庆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庆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风险防控

用地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尾渣等污染土壤环境。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2、对暂不开发的受污染建设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确保实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

3、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控制污染源、封锁污染区域,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4、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16〕112号)

《庆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庆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编制园区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完善环保管理机构设置。

    2、各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规范管理,确保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庆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

1、全面整治油泥、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全面排查无主尾矿库、石油开采等主要环境风险源,有效防范采掘、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风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安全处置“石油开采产生的油泥和油脚、废弃钻井液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严禁随意倾倒和就地掩埋。

3、落实《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等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的相关要求。

《庆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

《庆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资源利用效率

全市用水总量等水资源利用指标完成省上下达的目标。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着力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十四五”陇东南区域发展规划》

地下水开采要求

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和生活用水更新井外,严禁开凿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一般超采区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

《甘肃省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甘政发〔2016〕2号)

能源利用效率

全市燃煤总量、煤炭消费占比、清洁能源消费占比等能源利用指标均完成省上下达的目标。


禁燃区要求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要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一般管控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和《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庆阳市环境保护规划、庆阳市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执行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和《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庆阳市环境保护规划、庆阳市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要求,应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满足功能区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同重点管控单元要求


资源利用效率

同重点管控单元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4-1  西峰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备注

ZH62100210001

巴家咀水库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西峰区

优先保护单元1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六盘山-子午岭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一般生态空间

ZH62100210002

巴家咀省级森林公园

甘肃省

庆阳市

西峰区

优先保护单元2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加强区内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活动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生态红线(六盘山-子午岭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ZH62100210003

一般生态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西峰区

优先保护单元3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一般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文件中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损生态服务功能或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不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企业应编制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水土流失)

ZH62100220001

西峰区城镇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西峰区

重点管控单元1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1、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2、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增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受体敏感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0220002

庆阳西峰工业园区

甘肃省

庆阳市

西峰区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4、工业园区与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有重叠部分,

1、按照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执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2、完善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南部石化产业区企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中石油庆阳石化分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或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西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推进西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最大限度节约水资源和减少污水排放。北部清洁产业区企业应强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的废水依托城市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园区内现有企业要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强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建设项目新增污水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应首先寻求区域污染替代削减,以减轻对马莲河水环境污染。

5、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中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6、执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甘肃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管控的相关要求。

1、加强产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细化明确产业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做好衔接联动,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和救援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实战能力。

推进西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最大限度节约水资源和减少污水排放。

高排放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0220003

西峰区重点管控单元01

甘肃省

庆阳市

西峰区

重点管控单元3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切实加大对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提高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率、处理率。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0230001

西峰区一般管控单元

甘肃省

庆阳市

西峰区

一般管控单元1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表4-2  庆城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备注

ZH62102110001

马岭东沟水源地(乡镇备用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庆城县

优先保护单元1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生态红线(六盘山-子午岭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ZH62102110002

庆城县纸房沟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庆城县

优先保护单元2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生态红线(六盘山-子午岭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ZH62102110003

甘肃周祖陵国家森林公园

甘肃省

庆阳市

庆城县

优先保护单元3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加强区内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活动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生态红线(六盘山-子午岭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ZH62102110004

一般生态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庆城县

优先保护单元4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一般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文件中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损生态服务功能或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不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企业应编制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水土流失);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ZH62102120001

庆城县城镇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庆城县

重点管控单元1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1、提高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

2、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增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受体敏感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120002

庆城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

甘肃省

庆阳市

庆城县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1、按照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执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2、加快实施集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3、加大工艺废气的处置和回收利用,入驻企业供暖和生产用气宜采用燃气和电力锅炉。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后,园区内企业自建锅炉无条件拆除。

4、对企业执行排污总量控制,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机构安全处置。

1、加强产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细化明确产业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做好衔接联动,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尽快开展区内可用水资源指标的优化和调整工作,避免过度开采地下水。发展节水技术综合应用,按照“分级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注重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效率。

高排放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原庆城驿马工业集中区)

ZH62102120003

庆城县重点管控单元01

甘肃省

庆阳市

庆城县

重点管控单元3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切实加大对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提高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率、处理率。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130001

庆城县一般管控单元

甘肃省

庆阳市

庆城县

一般管控单元1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表4-3  环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备注

ZH62102210001

老爷山省级森林公园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优先保护单元1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加强区内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活动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生态红线(六盘山-子午岭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ZH62102210002

甜水镇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优先保护单元2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污染物排放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环境风险防控相关要求。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


生态红线(六盘山-子午岭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

ZH62102210003

庆阳市环县庙儿沟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优先保护单元3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控制污染源,从源头预防污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ZH62102210004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优先保护单元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相关规定执行。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生态空间

ZH6210221000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2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优先保护单元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相关规定执行。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生态空间

ZH62102210006

生态红线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优先保护单元6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生态红线的管控要求。

生态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应不影响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


生态红线(六盘山-子午岭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水功能保护区

ZH62102210007

一般生态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优先保护单元7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一般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文件中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损生态服务功能或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不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企业应编制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流失)

ZH62102220001

环县城镇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重点管控单元1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1、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增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2、切实加大对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提高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率、处理率。

3、强化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雨、污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

受体敏感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220002

环县重点管控单元01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重点管控单元2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1、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2、单元内环县曲子镇工业集中区、环县砂井子煤气电工业集中区、环县甜水镇工业集中区、环县西滩工业集中区按照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执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3、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4、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完善园区污水处理、固废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管理。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环县曲子镇工业集中区、环县砂井子煤气电工业集中区、环县甜水镇工业集中区、环县西滩工业集中区

ZH62102230001

环县一般管控单元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一般管控单元1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表4-4  华池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备注

ZH62102310001

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庆阳市

华池县

优先保护单元1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要求。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生态红线(六盘山-子午岭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ZH62102310002

华池县双塔省级森林公园

甘肃省

庆阳市

华池县

优先保护单元2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加强区内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活动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生态红线(六盘山-子午岭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ZH62102310003

柔远东沟饮用水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华池县

优先保护单元3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生态红线

ZH62102310004

生态红线——鸭儿洼饮用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华池县

优先保护单元4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

ZH62102310005

鸭儿洼饮用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华池县

优先保护单元5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ZH62102310006

一般生态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华池县

优先保护单元6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一般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文件中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损生态服务功能或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不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企业应编制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水土流失)

ZH62102320001

华池县城镇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华池县

重点管控单元1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1、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增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切实加大对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提高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率、处理率。3、强化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雨、污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

受体敏感区

ZH62102330001

华池县一般管控单元

甘肃省

庆阳市

华池县

一般管控单元1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严格执行《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表4-5  合水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备注

ZH62102410001

合水县香水水库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优先保护单元1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ZH62102410002

合水县新村水库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优先保护单元2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ZH62102410003

合水县徐阳沟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优先保护单元3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ZH62102410004

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优先保护单元4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要求。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

ZH62102410005

甘肃子午岭国家森林公园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优先保护单元5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加强区内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活动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

ZH62102410006

一般生态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优先保护单元6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一般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文件中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损生态服务功能或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不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企业应编制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水土流失)

ZH62102420001

合水县城镇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重点管控单元1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1、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和城镇燃煤锅炉改造,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2、切实加大对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提高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率、处理率。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雨、污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受体敏感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420002

合水县工业集中区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4、突出发展特色农产品、食品药材、乳制品和新型建工建材加工业,优先引进先进工艺和无污染、轻污染的项目。

企业生产废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集中区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企业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前,进区企业自建供热设施应当使用电、气等清洁燃料,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1、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生产项目建设中要强化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严格的区域性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发生事故危害。

2、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建立环境监测监控制定,实行跟踪监控,并向市、县环保局部门及时反馈信息,以便调整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的环保对策措施。

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积极鼓励、扶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高排放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420003

合水县重点管控单元01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重点管控单元3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切实加大对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提高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率、处理率。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430001

合水县一般管控单元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一般管控单元1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表4-6  正宁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备注

ZH62102510001

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庆阳市

正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1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水源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要求。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源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生态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正宁县庵里水库水源地)

ZH62102510002

生态红线——正宁县庵里水库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正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2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

ZH62102510003

正宁县庵里水库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正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3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ZH62102510004

生态红线

甘肃省

庆阳市

正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4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生态红线的管控要求。

生态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应不影响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


生态红线

ZH62102510005

一般生态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正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5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一般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文件中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损生态服务功能或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不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企业应编制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水土流失)

ZH62102520001

正宁县城镇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正宁县

重点管控单元1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1、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和城镇燃煤锅炉改造,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稳定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的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关于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

受体敏感区

ZH62102520002

正宁县周家工业集中区

甘肃省

庆阳市

正宁县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1、排放工业废水企业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必须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管网。

2、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污染限期整治,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现有工业集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深入推进工业节水。

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按照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应急减排和重污染应急管控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健全联合执法,有效降低污染程度,突出对偷排、偷放、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1、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

2、充分考虑中水回用及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方案,对处理达标后的废水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节约水资源。

高排放区、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

ZH62102520003

正宁县重点管控单元01

甘肃省

庆阳市

正宁县

重点管控单元3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推进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

ZH62102530001

正宁县一般管控单元

甘肃省

庆阳市

正宁县

一般管控单元1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表4-7  宁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备注

ZH62102610001

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1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要求。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森林公园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加强区内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活动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子午岭国家森林公园);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合水县新村水库水源地)

ZH62102610002

宁县城区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2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控制污染源,从源头预防污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ZH62102610003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相关规定执行。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

ZH62102610004

子午岭国家森林公园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4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加强区内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活动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生态红线

ZH62102610005

生态红线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5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生态红线的管控要求。

生态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应不影响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


生态红线

ZH62102610006

一般生态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优先保护单元6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一般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文件中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损生态服务功能或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不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企业应编制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水土流失)

ZH62102620001

宁县城镇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重点管控单元1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1、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和城镇燃煤锅炉改造,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稳定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关于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受体敏感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620002

宁县长庆桥工业集中区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1、督促长庆桥工业集中区抓紧修编集中区规划,进一步明确集中区定位,合理确定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地点。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先期在工业Ⅱ区规划建设1座污水处理厂,满足大型煤化工、石油化工企业污水处理需求,为企业入驻创造条件。园内排水系统应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设置,各行业(企业)生产废水经各行业(企业)预处理达到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近期,集中区在流域削减并满足总量指标的前提下,方可外排处理达标污水,应积极做好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区域之间中水回用工作。远期应实现中水全部回用,污水不外排。

2、项目建设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采取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措施。建设集中供热、供气工程。

建立地下水防治监控体系,参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划分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防渗,保护区域地下水环境。

1、要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减少新鲜水耗,加强生产废水的重复利用,提高园区的水资源利用效率。严禁取用地下水作为工业用水。

2、应充分利用煤化工产业煤气化产生的合成气、尾气等可燃性气体,以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高排放区、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

ZH62102620003

宁县重点管控单元01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重点管控单元3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推进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

ZH62102620004

宁县重点管控单元02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重点管控单元4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切实加大对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提高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率、处理率。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630001

宁县一般管控单元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一般管控单元1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表4-8镇原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备注

ZH62102710001

潜夫山省级森林公园

甘肃省

庆阳市

镇原县

优先保护单元1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加强区内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活动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应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生态红线

ZH62102710002

巴家咀水库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镇原县

优先保护单元2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ZH62102710003

五台山水源地

甘肃省

庆阳市

镇原县

优先保护单元3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等风险源管理,建设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应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ZH62102710004

蒲河三岔镇控制单元

甘肃省

庆阳市

镇原县

优先保护单元4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布局要求。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优先保护单元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优先保护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不得损害水体质量及生态功能,不得破坏水生生物生境。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红线;

ZH62102710005

一般生态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镇原县

优先保护单元5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一般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文件中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损生态服务功能或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不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企业应编制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水土流失)

ZH62102720001

镇原县城镇空间

甘肃省

庆阳市

镇原县

重点管控单元1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1、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和城镇燃煤锅炉改造,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稳定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受体敏感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720002

镇原金龙工业集中区

甘肃省

庆阳市

镇原县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1、排放废气的企业或单位须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和相关行业标准后方可排放。

2、排放废水的企业或单位应建立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并根据各自产生污水的性质建设化粪池、隔油池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第一类废水污染物的企业,须在车间排放口建设污水设施;各排放污水的企业或单位排放的污水处理须达到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方可排入工业集中区污水管网。禁止工业集中区废水排入茹河。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企业内部和工业集中区循环利用,剩余固体废物由企业自行处置或运至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栅渣、污泥(含水率<60%)依托镇原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1、工业集中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或单位应合理划分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重点污染防治区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设计、建设防渗工程。

2、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或单位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完善环境应急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合理配置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知识培训、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应急演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3、积极和地方政府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协调衔接,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响应、各负其责、联合行动。

实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生态保护的高度,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灯清洁可再生能源。采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方法和建筑理念进行建设,把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落实到区内所有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中。

高排放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720003

镇原县重点管控单元01

甘肃省

庆阳市

镇原县

重点管控单元3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切实加大对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提高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率、处理率。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730001

镇原县一般管控单元

甘肃省

庆阳市

镇原县

一般管控单元1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切实加大对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提高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率、处理率。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表5庆阳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备注

ZH62100220002

庆阳西峰工业园区

甘肃省

庆阳市

西峰区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4、工业园区与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有重叠部分,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的相关要求。

1、按照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执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2、完善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南部石化产业区企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中石油庆阳石化分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或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西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推进西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最大限度节约水资源和减少污水排放。北部清洁产业区企业应强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的废水依托城市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园区内现有企业要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强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建设项目新增污水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应首先寻求区域污染替代削减,以减轻对马莲河水环境污染。

5、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中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6、执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甘肃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管控的相关要求。

1、加强产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细化明确产业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做好衔接联动,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和救援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实战能力。加强水源地保护,完善水源保护区风险防范措施。

推进西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最大限度节约水资源和减少污水排放。

高排放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120002

庆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甘肃省

庆阳市

庆城县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1、按照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执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2、加快实施集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3、加大工艺废气的处置和回收利用,入驻企业供暖和生产用气宜采用燃气和电力锅炉。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后,园区内企业自建锅炉无条件拆除。

4、对企业执行排污总量控制,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机构安全处置。

1、加强产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细化明确产业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做好衔接联动,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尽快开展区内可用水资源指标的优化和调整工作,避免过度开采地下水。发展节水技术综合应用,按照“分级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注重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效率。

高排放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原庆城驿马工业集中区)

ZH62102220002

环县重点管控单元01

甘肃省

庆阳市

环县

重点管控单元2

执行全省及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1、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2、单元内环县曲子镇工业集中区、环县砂井子煤气电工业集中区、环县甜水镇工业集中区、环县西滩工业集中区按照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执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3、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4、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完善园区污水处理、固废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管理。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甘肃省和庆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环县曲子镇工业集中区、环县砂井子煤气电工业集中区、环县甜水镇工业集中区、环县西滩工业集中区

ZH62102420002

合水县工业集中区

甘肃省

庆阳市

合水县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4、突出发展特色农产品、食品药材、乳制品和新型建工建材加工业,优先引进先进工艺和无污染、轻污染的项目。

企业生产废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集中区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企业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前,进区企业自建供热设施应当使用电、气等清洁燃料,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1、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生产项目建设中要强化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严格的区域性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发生事故危害。

2、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建立环境监测监控制定,实行跟踪监控,并向市、县环保局部门及时反馈信息,以便调整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的环保对策措施。

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积极鼓励、扶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高排放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ZH62102520002

正宁县周家工业集中区

甘肃省

庆阳市

正宁县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1、排放工业废水企业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必须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管网。

2、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污染限期整治,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现有工业集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深入推进工业节水。

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按照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应急减排和重污染应急管控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健全联合执法,有效降低污染程度,突出对偷排、偷放、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1、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

2、充分考虑中水回用及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方案,对处理达标后的废水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节约水资源。

高排放区、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

ZH62102620002

宁县长庆桥工业集中区

甘肃省

庆阳市

宁县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1、督促长庆桥工业集中区抓紧修编集中区规划,进一步明确集中区定位,合理确定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地点。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先期在工业Ⅱ区规划建设1座污水处理厂,满足大型煤化工、石油化工企业污水处理需求,为企业入驻创造条件。园内排水系统应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设置,各行业(企业)生产废水经各行业(企业)预处理达到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近期,集中区在流域削减并满足总量指标的前提下,方可外排处理达标污水,应积极做好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区域之间中水回用工作。远期应实现中水全部回用,污水不外排。

2、项目建设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采取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措施。建设集中供热、供气工程。

建立地下水防治监控体系,参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划分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防渗,保护区域地下水环境。

1、要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减少新鲜水耗,加强生产废水的重复利用,提高园区的水资源利用效率。严禁取用地下水作为工业用水。

2、应充分利用煤化工产业煤气化产生的合成气、尾气等可燃性气体,以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高排放区、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

ZH62102720002

镇原金龙工业集中区

甘肃省

庆阳市

镇原县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等相关要求。

1、排放废气的企业或单位须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和相关行业标准后方可排放。

2、排放废水的企业或单位应建立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并根据各自产生污水的性质建设化粪池、隔油池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第一类废水污染物的企业,须在车间排放口建设污水设施;各排放污水的企业或单位排放的污水处理须达到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方可排入工业集中区污水管网。禁止工业集中区废水排入茹河。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企业内部和工业集中区循环利用,剩余固体废物由企业自行处置或运至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栅渣、污泥(含水率<60%)依托镇原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1、工业集中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或单位应合理划分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重点污染防治区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设计、建设防渗工程。

2、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或单位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完善环境应急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合理配置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知识培训、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应急演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3、积极和地方政府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协调衔接,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响应、各负其责、联合行动。

实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生态保护的高度,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灯清洁可再生能源。采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方法和建筑理念进行建设,把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落实到区内所有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中。

高排放区、水环境生活重点管控区

PDF版本下载:《庆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1).pdf

word版本下载:庆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docx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