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0〕5号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0〕5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15001号
当事人:庆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157164001XL
法定代表人:张爱文
地址:庆城县庆城镇张大滩村
庆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3月,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庆阳市2020年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庆城县玄马镇贾桥污水处理站排口水质氨氮、总氮浓度均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经调查,该污水处理站由庆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负责运营管理。上述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8月5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经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因此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0〕5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及证件号:
郭新杰 622702
李 刚 622703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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