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0〕7号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0〕7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15001号
当事人:华池县晟元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MA72Q82G9R
法定代表人:陈生龙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花苑小区
华池县晟元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3月27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华池采油作业区剖36-3井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井场由华池县晟元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污油泥和工业垃圾混堆于雨水收集池内,未及时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属违反《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0〕7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及证件号:
张川元 622566
都 娟 622558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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