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0〕9号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0〕9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15001号
当事人: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6600054729
法定代表人:杨海清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西峰油田倒班点
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4月27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南梁集油站轻烃厂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轻烃厂已投入生产但未进行环保验收,属违反《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8月5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经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因此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0〕9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及证件号:
张川元 622566
杨 磊 622697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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