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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07 浏览次数: 【字体: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1〕4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15001号

 

当事人:环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82243910069XA

法定代表人: 袁  凯

地址:环县环洲路83号

环县人民医院涉嫌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经庆阳市放辐射环境监理站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9月30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放辐射环境监理站工作人员在对环县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1台DSA血管造影机(Ⅱ类射线装置)和5台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1〕4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及证件号:

惠继瑞  15100002065

阴家强  15100001977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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