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1〕7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15001号
当事人:庆阳陇能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MA726KEAXF
法定代表人:郭笑天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岐黄大道25号
庆阳陇能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月11日,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庆阳市西峰区陇能家园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由庆阳陇能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有部分土方未覆盖,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2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2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1〕7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及证件号:
李军喜 15100000017
李 刚 622703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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