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1〕59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15001号
当事人:庆阳嘉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695638907C
法定代表人:侯斌博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1号
庆阳嘉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案,经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0月27日23时06分,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西峰百货大楼城市综合体项目施工场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由庆阳嘉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提升塔吊,安装标准节作业;并使用挖掘机对基坑进行土方回填作业,存在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属于法律规定免除处罚的范围,因此,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1〕59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及证件号:
李军喜 甘M15100001980
李 刚 622703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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