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罚字〔2022〕56号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2〕56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15001号
当事人:庆阳恒力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艳平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玄马镇贾店子村
庆阳恒力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9月20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庆城县玄马镇贾店子村的庆阳恒力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及时清理污油泥,在场地内随意堆放,且部分包装袋破损,属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2〕56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及证件号:
徐士强 622554
杨 磊 622697
都 娟 622558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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