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罚字〔2022〕57号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字〔2022〕57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15001号
当事人:某水库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某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某处
该水库管理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案,经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2月5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庆阳市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方的生活营地建设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有彩钢瓦活动板房10排34间,二层彩钢瓦活动板房1幢(其中一层7间,二层8间),此外建有食堂一间,活动室一间,会议室一间,厕所男女各一间,洗衣房一间,洗漱间一间,实验室一排3间。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2〕57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及证件号:
李 刚 622703
白 煜 甘M15100002018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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