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庄煤矿
负责人: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新华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及时维护、检修污水处理设施,致使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6月16日21时-17日凌晨5时,将7603立方米未经处理的矿井水直排马莲河;2.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将案件违法情形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裁量因子,持续时间:不足5天;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日排放量(水):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行为情形: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后果:区域影响:跨省级行政区域)(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排放去向或区域/产废去向:Ⅲ类水体;日排放量(水):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系统生成的处罚金额分别为847000元、7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壹佰陆拾万柒仟元整(¥1607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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