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9号
当事人名称: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核桃峪煤矿
负责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周家乡乔坡行政村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擅自堆放在场区内;2.露天堆放工业废弃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将案件的2种违法情形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1.贮存场所: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贮存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2.行为方式:贮存,贮存场所: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危废数量:不足1吨,贮存时间:不满3个月,危废种类:1种),系统生成的处罚金额分别为293000元和385000元。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同时结合《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拟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2种违法行为分别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
2.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
合并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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