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庆阳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全面促进环境监察工作,依照《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和《甘肃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局对各县(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工作的年度考核。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三条 《庆阳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见附表)为本办法的考核评分依据。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测评分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各县(区)环保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年度考核自测情况。并依据《庆阳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提供各项指标证明材料,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考评情况和各县(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自测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五条 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达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达60(含)-90分(不含)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 0分(不含)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结果在全市环保系统内通报。
第七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市环保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次年考核工作中作为减分项予以惩戒。
第八条 本办法和《庆阳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修改、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庆阳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
一、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30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 分 细 则 | 说 明 |
1、上级统一部署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 | 20 | 按要求及时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未按要求上报各类信息的,每次扣0.5分; 3、未按要求开展的,每缺一项工作内容扣2分。 4、未开展的,不得分.
| 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行动指环保部、省厅及市局部署的环保专项行动及各类专项执法检查;上报内容以市局统一要求为准;上报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
2、上级环保部门交办件办结情况 | 10 | 按要求办结上级环保部门交办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报告;对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的向举报人反馈查处信息,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不按时办结交办件(经请示可以延期办结的特殊案件除外)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报送办理情况的,每件扣0.5分; 3、未按要求办理,有退回重办件的,每件扣24分; 4、未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的,每件扣2分; 5、因办理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向上级部门上访的,每件扣2分; 6、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重复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1分; 7、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案件未及时移交的,每件扣1分; 8、谎报、瞒报办理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 1、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或以正式文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未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交。 3、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认定:严格执行环境监察通知书处理意见并上报环境监察通知书各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4、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
二、本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70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 分 细 则 | 说 明 |
3、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 10 |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半年、年终总结)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3、不按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 4、谎报、瞒报、不报的,该项不得分。 | 报告内容及时限以报告制度相关要求为准;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
4、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 | 15 | 达到环境监察标准化相应标准并正式行文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8分; 2、未按计划提出验收申请的,扣2分; 3、未达到相应标准的不得分; 4、达到一级标准的加3分。 | “标准”按《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11〕97号)执行。 |
5、受理案件办理情况 | 10 | 及时处理受理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维护举报人合法环境权益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8分; 2、本级受理案件处理率标准为100%,每低1%扣1分; 3、本级受理案件结案率标准为95%,每低1%扣1分; 4、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向环保部及省厅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1分; 5、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不得分。 6、由于处理处置不当,引发群访事件的,不得分。 | 处理率指对受理案件的处理数占受理数的百分比;结案率指受理案件的结案数占受理案件的百分比。 办结认定同第2项考核指标说明。 |
6、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 10 |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环境监察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少1项制度扣2分; 3、未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扣2分; 4、未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扣2分; 5、现场监察记录不规范、档案管理混乱、不能准确反映单位工作情况的扣2分; 6、装备管理混乱、不能保持装备正常使用的扣2分; 7、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率以9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 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装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政务公开包括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受理部门。 |
7、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 5 | 按环境监察稽查有关规定开展稽查工作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6分; 2、未开展稽查工作的不得分; 3、现场监察每月不按计划进行的,每1次扣1分; 4、现场监察记录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 5、对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6、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违反有关稽查纪律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 本项考核指标所指监察次数包括为实际现场监察次数,以现场监察记录以及下发的有关文件、提出相关要求为准。 |
8、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 | 5 | 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按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置,并实现与市监控中心的联网,保证监控数据稳定传输。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未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履行环境监察机构职责的,每缺一项职责扣3分; 3、辖区每1个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置的企业,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4、已安装在线监控设置未与市监控中心联网实现数据稳定传输的,每1个企业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不能达到80%的,每低1%扣1分,低于75%扣10分。 | 按市监控中心工作计划,督促辖区相关企业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置;数据稳定传输依据国家及环保部关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有关标准和规范。 |
9、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 10 | 《系统》填报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社会公开情况。 |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中信息填报不完整的,市级每少1件案件,扣1分;辖区案件填报率以100%为基数,每少10%,扣1分。 2、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未达80分的,60-79分,扣1分;60分(不含)以下,扣2分。 3、市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少公开一件扣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 截止上报日期统计结果;每年案卷评查结果;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环保局或政府网站公布数为准,应公开案件数不等于处罚案件数的,提供说明材料 |
10、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情况 | 5 | 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岗位培训制度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3、岗位培训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 持证上岗率指辖区内已持环境监察执法证人数占应持执法证人数的百分比;岗位培训率指辖区内已参加培训人数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百分比,其中县及县级以上机构负责人以参加环保部培训为准。 |
三、奖惩情况(附加项)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 分 细 则 | 说 明 |
11、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 5 | 受到表彰奖励 | 当年受到国家及省级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加5分。 | 加分项 |
12、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情况 | 5 | 受到通报批评 | 1、当年受到国家、省级和市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性减5分; 2、辖区内有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等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1分,减完为止。 | 减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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