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环保局2018年双随机查处案件结果
序号 | 单位或项目 名 称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 行政处罚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 | 2018年3月13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所属的位于庆城县太白梁乡贾山村的镇313-785钻井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井场在实施钻井作业过程中,泥浆池未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铺设,存在泥浆下渗污染土壤的环境隐患,属违反《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 | 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井场围堰防渗漏设施措施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将案件情况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系统生成的处罚金额为81500元。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 | 2018年3月13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所属的镇316-778修井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井场在施工过程中,对产生的含油废水未按要求收集,防渗漏措施落实不到位,落地油未按要求集中收集,属违反《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 | 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井场围堰防渗漏设施措施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将案件情况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系统生成的处罚金额为8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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